根据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》(建住房[2007]258号)、《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[2007]7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》(枣政发[2007]95号)及《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〈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枣政发[2008]44号)等文件规定,经审查,下列申购荆善安居南区一期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(第一批),初步符合我市规定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:1、具有滕州市城市常住户口;2、家庭年收入在我市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下(含2倍。2007年我市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585元,2倍即12585×2=25170元);3、无自有产权住房;4、构成婚姻家庭。5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。现将申购人名单公示如下,公示期为3日,自2008年9月25日起至2008年9月27日止,接受社会各界监督,如发现有不符合规定条件和弄虚作假者,请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举报(地址:善国南路80号,电话5572647 5566167)。公示期满无投诉举报的,或举报后经核查没有问题的,申购人即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。如果申购人弄虚作假获得购买资格,摇号中签购得经济适用住房,一经举报查实和发现,将收回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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