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》(建住房[2007]258号)、《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[2007]7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》(枣政发[2007]95号)及《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〈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枣政发[2008]44号)等文件规定,经审查,我市共计4500余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初步符合申购条件。
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已于9月23日在《滕州日报》对第一批935户进行了资格公示。公示期为3日,自2008年9月25日起至2008年9月27日止。其余申请人的情况将分期分批在不同媒体进行公示,接受社会各界监督。如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和弄虚作假者,请在公示期内向市纪委或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举报,(地址:滕州市善国南路80号,电话:5572647 5566167)公示期间无投诉举报的,或举报后经核查没有问题的,申购人即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,如果申购人弄虚作假获得购买资格,摇号中签购得经济适用住房,一经举报查实和发现,将收回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。 |